起诉书
延检二部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村,住陕西省宜川县**。2019年7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向宜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宜川县**酒店对面俭子坪区域的半山处,在贺某某的上院房间内实施盗窃时,被周某某发现,随后周某某叫来贺某某及下院租住的王某某将李某某围堵在院内。李某某为了逃跑一边大声呐喊,一边用强光手电照射围堵人员,并向围堵人员扔啤酒瓶,趁围堵人员退后之机拉开院子大门的铁栓逃离。在李某某逃跑至下院的陡坡处时碰见前来围堵的被害人马某某,马某某将李某某左胸襟拉住,李某某随即抡甩胳膊将马某某摔倒在地后逃跑。后马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死因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战兵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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