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9年**月**日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鬼火款女装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路与**路交界处油城路段,飞车抢夺了事主张某某一台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2343元)。李某某逃到茂名市茂南区**路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张某某驾车追上,在张某某与李某某拉扯过程中,李某某用手打向事主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飞车抢夺劫取他人财物,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梦园
二O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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