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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94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内,采用殴打、威胁的方法,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劫得人民币700余元后逃逸。

被告人李某某虽系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有关照片及房屋示意图等,证实其被被告人李某某等以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劫走现金人民币的经过事实。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殴打等手段从被害人处劫取现金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系主动投案的事实

4.有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身份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秦峰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号。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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