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7日16时,被告人李某某、董某甲、李某某、董某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官渡区土桥村464号门口,使用木棒威胁,将被害人宁某某的一部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检察辅助人员:丁莎
2018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鉴定意见通知书叁份、询问笔录贰份、辨认笔录陆份、散页玖页、情况说明壹份、证明壹份、电子卷宗光盘壹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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