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200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抢劫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身上没钱,便产生抢劫的念头,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寻找作案目标。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不锈钢水果刀放在口袋里。当被告人李某某走路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加油站时,见到加油站里只有被害人易某某一个人在值班。于是被告人李某某从口袋里掏出水果刀,威胁易某某抢钱,易某某表示没有现金并将收银台的抽屉打开。被告人李某某看见抽屉里没有钱,就转身离开。当天9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在李某某的背包里搜出抢劫时使用的水果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仰勃
检察官助理:卢耀同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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