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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同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于同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菜刀来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楼**单元**室其日前打麻将认识的被害人孙某某(男,60岁)家,编造理由骗孙某某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后,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之机,用菜刀将被害人头部、面颈部及右前臂砍伤并欲实施抢劫,后被孙某某与其妻子制服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孙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面颈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右前臂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以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娇

2019年6月3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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