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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党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药、编织袋、钳子、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临泉县田桥街道李老庄朱营村,欲将朱某甲家拴在屋外的土狗盗走,朱某甲闻讯而出,李某某用铁锨威胁说:你出来我砍死你,后牵着狗离开。朱某甲追撵并呼叫,李某某用尖刀挥舞抗拒,后被追赶的群众抓获。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朱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李某某的供述;

5.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桂强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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