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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被捕前暂住广饶县*镇*村。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1月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广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刀蒙面到广饶县大王镇周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伺机实施抢劫。19时5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待李某甲存钱时持刀实施抢劫,抢走李某甲现金8700元,期间李某甲和李某某发生搏斗,李某某手部受伤。

2019年12月3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刀蒙面到广饶县大王镇周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伺机实施抢劫。18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待骆某某取钱时持刀抢劫骆某某3500元。

2020年1月4 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两被害人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甲、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封雪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18页;

3.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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