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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3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路**小区北区(户籍地为济南市**段**号)。因犯有抢劫罪,于2006年9月20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4月26日被释放。因抢劫嫌疑,于2015年6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19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济南市历城区**路**大厦东侧胡同处时,见有两女子向胡同内走,遂产生了抢劫的想法,随即尾随被害人张某某及其朋友胡某某走进花园路**号楼**单元门口。当被害人张某某走到**楼和**楼拐角处时,被告人李某某手持匕首采用捂嘴搂脖子的方式,抢得被害人张某某手中的手机和单肩挎包一个,(内有钱包一个,现金10元,身份证、银行卡、押金单及一个苹果5S充电器),并用刀划伤被害人张某某右手小拇指。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苹果手机价值2535元,钱包价值48元,挎包价值30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抢劫价值共计2893元。

2、2015年6月18日凌晨3点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区,见被害人王某某在路口处下车,便尾随被害人进入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当被害人王某某行至门口准备开门进屋时,被告人李某某手持匕首捂住被害人王某某的嘴以强奸被害人相某某,意欲实施抢劫,后因被害人言语劝说,被告人李某某放弃了抢劫的想法。凌晨5时许,被害人主动给被告人1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离开现场。

案发后,公安民警于2015年6月20日在济南市姚家南路一邮局门口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5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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