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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乡**村**,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街**村**区**街**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03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大石街古市坊巷心里北巷6号附近抢劫被害人潘某某的背包,因被害人反抗,遂将被害人推倒撞向墙上,在拉扯过程中致其摔倒在地后拖行数米(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某抢劫未果,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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