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出生日期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01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道**段**号**栋**单元**楼**。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预谋抢劫,窜至本市青羊区**路**广场地下停车场负三楼,以找不到停车位为由,诱骗受害人司某某开车带其找车位,李某某上车后持刀威胁司某某,将其放在副驾驶位置的挎包抢走,拿走挎包内现金1300余元,后将挎包丢弃逃离现场。同年4月22日李某某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