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因没有经济来源,便萌生抢劫钱财的念头,在当晚21时许,李某某骑着一辆自行车经过潮阳区**的老寨时,见被害人雷某某在路边一出租屋门口处站街准备卖淫,李某某便上前跟雷某某谈妥价钱,后李某某便在该出租屋中跟雷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在出租屋里跟雷某某发生性交易后,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雷某某的脖子上,威胁其将钱拿出来,雷某某见状则用双手抓住李某某持刀的右手进行反抗并大声叫喊,双方在争斗时,该水果刀掉在地上。后李某某拿起雷某某脱下的裤子去捂住雷某某的嘴巴不让其喊叫,因雷某某仍在继续反抗还大声喊叫,李某某听到有人跑过来的声音,担心被人堵在房间中,便拿起自己脱下的内外裤子后赤裸下身跑出该出租房。李某某在逃出该出租屋后,因有过往群众闻声赶到,并对其进行追赶,李某某在逃离时拿在手上的裤子被群众拽下,并在裤子中翻找到李某某本人身份证一张及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17日16时许,李某某在潮阳**村戏台附近一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相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王某某、魏某某、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及辨认;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报告;
6.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1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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