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6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在深无固定住址,无业。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匕首以及一张过塑的收款二维码来到本市罗湖区**山**道上伺机抢劫。当见被害人关某某独自一人从**山**道上往山下走时,被告人李某某遂窜至被害人身后,将匕首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恐吓被害人不要出声,并从被害人的背包内抢走现金人民币230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匕首放下,拿出过塑的收款二维码威胁被害人关某某扫码转款。被害人关某某见状趁机争夺匕首反抗,但未成功。最终,被害人关某某被迫用手机扫描被告人的收款二维码转账共计人民币12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迅速逃离现场。2019年8月26日,公安民警在本市罗湖区**村**宾馆**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作案工具匕首一把、过塑收款二维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过塑二维收款码一张,手机一部;2.书证:伤情照片,物证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身份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尧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罗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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