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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上南园学校对面站台,见被害人陈某某手里玩着手机在等车,便从陈某某身后用右手勒住其脖子,并称自己有刀,强行抢走陈某某一部粉色OPPO R9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2019年10月25日10时23分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路***号****便利店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随后在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路**号***房李某某的住处缴获被抢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钥匙一串;2.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倩

2020年2月20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二册、钥匙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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