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61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现年20岁,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6年6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抢劫、强奸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骑一辆粉色便携式自行车,在蒲城县桥陵镇坡头街道水泥厂北的一条生产路上,碰见被害人姬某某孤身一人步行,遂产生抢劫念头,即胁迫被害人交出随身钱财被拒绝后当场抢劫被害人现金40余元。在实施抢劫后又欲对被害人姬某某实施强奸,遂将被害人拖至路边麦地里,将其扑倒在地并强行将其裤子脱至膝盖处欲强奸时,发现路上驶来一辆三轮农用车,因其害怕被人发现遂起身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性语言威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6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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