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小*),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9********,瑶族,中专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南县**镇**社区**号,现住广南县**镇**小区公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回到位于广南县**镇**小区公租房**幢**单元**室的家中。后因被母亲王某某数落,李某某就带上家中的水果刀窜至园丁小区公租房11幢1单元602室邓某某家中,欲从邓某某家中盗窃财物。李某某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邓某某醒来发现,其随即用左手捂住邓某某的口鼻、右手持刀架在邓某某的脖子上对邓某某进行控制,后其在遭到邓某某强烈反抗后逃跑,造成邓某某左手手掌及手背皮肤裂伤,左右颈部、右肩部及左手肘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20年7月30日,李某某的母亲与被害人邓某某进行协商,赔偿了邓某某166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农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陆某甲、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64页,光盘2张,散卷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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