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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2000********,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侦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沈某某等(其余几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将被害人微信内的400元钱转走,并拿走被害人的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88元。后李某某将手机从杨某某处要回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建议判处二年零八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艳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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