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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6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无户籍,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1995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6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大学东侧一处简易棚,在发现刘某某独自一人在此处睡觉后,遂进入简易棚内对刘某某采取掐住脖子、攥住双臂等手段,抢走刘某某上衣口袋内人民币1200元。期间,李某甲造成刘某某面部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该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倩

检察官助理 李超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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