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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因抢劫嫌疑,2020年1月3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柳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经踩点后共同预谋到广饶县***居民楼***室进行抢劫。2011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柳某某、何某某爬门进入广饶县***居民区后,何某某爬窗进入***室并打开房门,柳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从房门进入***室后,三人撞门进入三个卧室并用捆绑双手、以匕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邓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张某某实施抢劫,共劫取现金460元,并劫取邓某某价值800元的手机一部、李某乙价值196元的手机一部、吴某某价值560元的手机一部,劫取张某某价值182元的手机一部、价值382元的手机一部及银行卡2张,并逼迫张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何某某在***室的一个卧室以暴力手段强行与邓某某发生性关系,柳某某在另一个卧室以暴力手段对李某乙进行强制猥亵。之后,何某某、柳某某及被告人李某甲到山东***分理处的ATM机上从张某某的银行卡中共提取现金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双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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