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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闲逛至惠州市仲恺区惠南工业园广泰路(**有限公司路段)公交车候车站牌人行道时,看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尾随一段路后冲上去从后背用手勒住杨某某的脖子,在挣扎的过程被害人咬了李某某左手手腕,李某某抢去杨某某手机后逃离现场。于2019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在李某某宿舍床头查获抢劫所得手机一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68.67元,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价值768.6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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