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201号

被告人李雪俭,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9********,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4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贵港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雪俭涉嫌抢劫罪,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该院于同月3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4年3月19日21时许, 被告人李雪俭窜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何屋小区港新幼儿园附近,用辣椒水喷被害人郭某某面部后,强行抢走郭某某一个内装有一张郭某某的身份证,现金人民币200多元, 一台价值1700元人民币的白色小米牌智能手机的挎包。案发后,民警已将被抢的手机收缴并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牌手机一台;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雪俭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雪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春伟

2014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李雪俭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随文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