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河北省献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被害人卢某某为找工作,在献县“微生活”公众号上发布了求职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后,主动给卢某某打电话,谎称有工作介绍给卢某某。同年7月30日,卢某某应约去应聘时,被告人李某某把自己的位置用手机微信发送给了卢某某,并在见面后将卢某某接到其租住的献县**小区**单元**室。进屋后,被告人李某某持水果刀并架到卢某某的脖子上,接着用麻绳、胶带将卢某某捆绑。在捆绑控制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卢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里的21000元钱转到自己的手机支付宝里,又将手机微信零钱里的500元转到自己的手机微信零钱里。后来,被告人李某某将这些钱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献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胶带和麻绳;
2.书证:诊断证明,门诊病例记录;
3.证人闫某某、王某某、位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
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卢广如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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