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2002********,汉族,文盲,无业,租住济源市**花园**楼。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6日晚在济源市永辉超市内盗窃一把黑色菜刀,在济钢丹尼斯超市盗窃一把绿色折叠水果刀。2020年7月7日11时左右,李某某持刀潜入济源市北海大道人民医院附近张某某的烟酒超市内,被张某某发现,李某某持刀威胁张某某如果敢报警就杀了张某某,张某某以喝水为由逃离店内后,李某某在柜台内拿走现金1300元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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