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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某在其瑞安市********号的家门口休息,手上戴着一条金手链,遂起意抢夺,后尾随被害人王某某进入家中,抢夺被害人王某某戴在手上的金手链,拉断金手链,金手链掉在地上,被害人王某某反抗叫喊,被告人李某某随即逃至屋外,准备骑电瓶车离开。被害人王某某追出并拉住电瓶车,被告人李某某遂下车推倒被害人王某某,后弃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主要损伤为右手背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6.0cm2)、右膝部及右踝部软组织擦伤(累计面积未达20.0cm2),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价格认定,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044元。

当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证结论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又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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