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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半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辩护人吴某某,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本院向黄石市铁山区法院援助中心申请指派法律援助。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聋哑人)同其二哥李某乙(另案处理)到阳新县******组被害人李某丙的果园内盗窃两棵柚子树苗,被李某丙当场发现。李某乙告知李某丙李某甲为聋哑人,求其放二人离开,李某丙不许,李某丙与李某甲发生拉扯,李某丙呼喊同村人帮忙,李某乙将二人扯开后,李某乙与李某甲准备离开时,李某丙上前阻拦,并抓住李某甲,李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李某丙头部打伤,后两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丙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盗两棵柚子树苗的价值为人民币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临鉴字第3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黄发改价认字[2019]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约他人盗窃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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