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4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12年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窜到茂名市茂南开发区低埒村委会大岭村的村道路段伺机作案。李某某见被害人闵某某和女儿途经上述路段,且手里拿着一部OPPO牌的R7手机,便立即驾车靠近被害人闵某某,乘闵不备伸手抢走被害人的手机。得手后,李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茂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贰元整(1472.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摩托车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标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叁册;
3.本案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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