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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村,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助力车窜到惠东县吉隆镇**宾馆附近时,看见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的女装摩托车车头的兜里放着一部紫色华为NOVA 7 SE手机(经鉴定,价值2112元人民币),便尾随肖至吉隆镇商贸城附近,然后从后面靠近肖的摩托车,趁肖不注意把其手机夺走,随后李某某将抢得的手机卖给黄埠镇**手机店销赃,得赃款400元人民币。同年6月26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吉隆镇**鞋厂门口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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