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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夺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路**号,因涉嫌抢夺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红色本田125C两轮摩托车窜到徐闻县徐闻中学对面夺走被害人何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于2019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抢夺来的金项链到徐闻县曲界镇建安路一间打金店内,以84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店的老板。经鉴定,该条金项链值款1049.94元。

2、于2019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红色本田125C两轮摩托车窜到徐闻县木兰大道新都汇广场门口对面路段夺走被害人李某甲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后在逃窜回到其家宅途中遗失该金项链。经鉴定,该条金项链值款5182元。

3、于2019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红色本田125C两轮摩托车窜到徐闻县旧保健院门口路段夺走被害人陈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后逃窜到徐闻县曲界镇建安大道“老铺”打金店内将该项链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老铺”打金店老板戴伏良。经鉴定,该条金项链值款11418元。

4、于2019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红色本田125C两轮摩托车窜到徐闻县友好农场招待所门口处夺走被害人王某某挎在左肩位置的一个黑色女式单肩皮包,后逃窜到红星农场十三队路段将该黑色女式单肩皮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10元、金色“VIVO”牌手机一部拿走,并将该黑色女式单肩皮包及皮包内的银行卡、钥匙等物品丢弃在该路段。经鉴定,该部手机值款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质保单等书证;3.证人戴某某、罗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查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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