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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夺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 ,捕前住该地。1993年8月19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蔚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7年6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4月17日由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蔚县蔚州镇人民路农行巷内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赵记面包店内,以用手机红包换零钱为由,在被害人将数好的500元零钱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借口还需要零钱,在被害人再次数钱的过程中,李某某逃跑。        

2019年1月2日晚20时40分许,李某某来到蔚县蔚州镇南环岛附近被害人梁某某经营的老梁烧烤店内,以用微信换现金为由,在被害人将300元钱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逃跑。

2019年1月24日14时许,李某某来到蔚县蔚州镇经纬里1条21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永财干货店内,以换零钱为由,在被害人将400元零钱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逃跑。

2019年2月24日14时30分许,李某某来到蔚县蔚州镇南张庄村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新华副食批发部内,以结婚需要换零钱为由,在被害人将数好的500元零钱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趁被害人继续数钱时逃跑。

2019年3月2日晚7时30分许,李某某来到蔚县蔚州镇建材城被害人白某某在自家经营的月亮湾豆腐坊内,以玩牌需要换零钱为由,在被害人将数好的500元零钱放到床上后,李某某借口还需要零钱,在被害人再次数钱的时候,李某某趁机将床上的500元零钱拿走逃跑。

2019年3月14日12时45分许,李某某来到蔚县蔚州镇正和路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康元超市内,以结婚包红包需换零钱为由,在被害人将1000元零钱数好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驾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白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自由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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