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79********,文盲,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号**号,无业。2000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8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2010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600元;2012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2017年8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抢夺罪,2020年10月1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9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2时5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行驶至平阴县**路与105国道路口约150米处,看到被害人李某乙独自一人骑电动车,随产生了抢夺的念头,将被害人李某乙的双肩包抢走,而后逃离现场。被抢的双肩包内有现金500元、足金戒指一枚、玛瑙圆珠手链一串、翡翠佛像挂件项链一串、VIVO手机一部。经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物品价格共计5222元。李某甲抢夺的财物价值共计57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召振
检察官助理:侯娜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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