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8〕3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现住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道**巷道内,以身上未带现金请求被害人徐某某向其微信转款为由,趁其不备将徐某某手机抢走并随即逃跑。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2449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O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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