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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拐卖妇女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7********,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从马关县**镇带越南妇女陆某某(又称李某某),到广南县**镇**村民委王某某家,约定以3600元钱的价格给其做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5.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五至六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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