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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街道**村。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李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5月5日,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太平支行依据(2017)临东信证执字第67号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河东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被告人李某某位于河东区**街道**村厂房一处,该厂房后被河东区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拍卖,并确权给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该房屋中拒不搬出,致使该案无法执行,2019年3月18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下达责令责任人排除妨害通知书,被告人李某某逾期不履行。2019年4月2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鲁1312执恢73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限李某某七日之内搬出上述房屋,被告人李某某仍拒不履行,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立案侦查后,李某某搬出房屋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定娜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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