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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开平市**镇**村**巷**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座**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证据开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司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江开法马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300000元及利息给司某某。该判决于2015年2月11日生效并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收到银行从李某某帐户扣划的人民币230568.22元,之后给付司某某226072.22元执行款。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其银行帐户被法院冻结及扣划款项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8日将其名下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桂村委会碧桂园红棉路九座208房的房屋转移到其岳父杨某甲的名下,2017年4月28日再以杨某甲的名义出售该房产,所得款项由被告人李某某支配并用于偿还其其他债务,造成上述判决余下部分无法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于2019年12月21日被开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杨某乙、陈某某等8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扣押李某某手机一台暂扣于公安机关,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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