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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幢*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联系电话:152********。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镇**村李某乙、妻子董某某和儿子李某某承包土地种泡椒,先后向何某某借款218000元未还。2018年7月30日,原告何某某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乙、董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2018)豫1426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国、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和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董某某、李某某对被告李某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等。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某乙、董某某、李某某等不予履行。原告何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经夏邑县人民法院查询李某某财付通支付宝于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2月15日,李某某支付宝有钱款交易记录。2020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自愿予以谅解,不再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在被害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虽未履行判决义务,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忠坤  刘庆邦

2020年9月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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