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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1********,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洮南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2014)洮福民初字第35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过程中,在2019年4月24日对洮南市人民法院裁定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水稻五万斤,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变卖,所得价款未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案发后,李某某积极履行了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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