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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86号

被告单位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村**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性别女,1987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行政主任,联系方式1307******。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小区**室,工作单位及职务: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耿某某、付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月**日,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公司)签订了《委托建房协议书》,并于2001年12月6 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铁五公司委托**公司对位于本市西山区**开发区内办理立项、修建职工宿舍及办公综合楼,建好后双方对未结算的500余万元尾款、物权等存在争议。2008年1月4日,**房公司将交付给中铁五公司的办公楼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登记至自己名下。2010年**公司就未结算的500余万元尾款、物权等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铁五公司提出反诉。2012年2月19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以(2010)昆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公司继续履行《委托建房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所有权载明为**公司的综合楼(房产证号昆明房权证字第2008******号)所有权及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至中铁五公司名下。**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1日以(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将该综合楼作为抵押物,为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弥勒县**信用社的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致使中铁五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办理该综合楼的过户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法院相关裁判文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而拒不履行,并将涉案房产用于抵押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秀莲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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