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浙1003民初3868号民事调解书,后李某某支付了部分欠款。2019年10月29日,黄某某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0000元债权,法院于同日立案并通过智能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李某某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将其与前妻袁某某共有的一处住宅转让给了案外人叶某某、陈某某,未向法院申报重大财产变动情况。另有车牌号为浙JG0****大众牌汽车于2O19年11月5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查封,并通过智能送达于同月20日发出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李某某未向法院交出,亦未主动到法院说明无法交出车辆的原因。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9年11月20日、12月23日分别对李某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均于作出当日智能送达被告人李某某。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将欠款及执行费用等全部付清,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当票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合同、协助执行通知书、交管局查封凭证、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发送短信记录、结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 池金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全案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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