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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路**号院,现居住地淄博高新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因被告人李某某患有****,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鲁0391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李某某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擅自变卖房屋,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2019年2月25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进行司法拘留,且当日作出还款计划,但被执行人李某某交付部分钱款后,对剩余款项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调解书、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款回执、执行裁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长琳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淄博高新区***园41-4-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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