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月30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0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绥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李某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钟某甲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185,215.36元。李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坐落北林区**街**局家属楼**栋面积为70.78平方米房产以80,0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李某某恶意转移财产,具备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的能力而拒不支付生效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
2018年11月28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执行等材料。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姝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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