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9月1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儿子程某甲在贵州省一高速公路工地务工时意外死亡。用工单位与李某某达成协议后,于同年4月4日、4月11日将程某甲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068888元分三次转账到李某某银行账户2019年4月期间,李某某分多次以提取现金的方式从银行取走人民币106万余元转移到其儿子程某乙处。

2019年6月4日,长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作出(2019)川152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支付原告刘某某人民币419341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在判决生效后也未履行支付义务。2019年8月30日,长宁县人民法院向李某某送达(2019)川1524执87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也拒绝报告财产或说明取出现金的具体使用情况。2019年8月30日,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李某某拘留三日的决定,并于当日移交长宁县拘留所执行。被告人李某某被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致使长宁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

2019年10月8日、10月10日,李某某的儿子程某乙分两次向长宁县人民法院缴纳了人民币共431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章剑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散页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