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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74********,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公租房******室(户籍地为界首市**办事处********单元**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我院不批准逮捕,日次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债务纠纷,李某乙在2016年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甲、张某某偿还其欠款,2017年3月1日,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人李某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乙借款本金120000元,但被告人李某甲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2017年12月26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冻结被告人李某甲银行账户1万元,并返还给李某乙。2018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将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界首市**街**厂宿舍楼**号的房产,以23万元的价格卖掉,所卖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未执行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的债务。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存入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1万元,用于偿还李某乙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情况说明、协助查询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

2020年8月11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9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3页,本院调取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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