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男,1982年4月15日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2041505123505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一都镇光山村284号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漳新巷五弄14号201室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巷**弄**号**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平农商行”)与被告李金坤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李金坤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平农商行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号为622802541469110562280254********)的透支本金人民币22010.68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利息4874.4元及违约金3216.55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22010.68元为基数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但二者之和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该判决于2020年6月15日送达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于2020年7月2日生效。2020年9月1日,漳平农商行向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金坤李某某的执行标的金额为30101.63元及以本金22010.68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在知晓判决生效后,担心其位于漳平市桂林街道漳新巷五弄14号201室漳平市桂林街道**巷**弄**号**室的房产被法院处理,于2020年7月23日与卢尾金卢某某协议离婚,并于2020年8月7日将上述房产无偿转让给卢尾金卢某某,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经福建华茂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产于2020年8月7日的市场价值为46.14万元。经查,该房产系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与卢尾金卢某某婚后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应得份额价值为23.07万元。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至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已全部归还上述普惠金融卡结欠的本息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卢尾金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茂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有义务,有能力执行而将财产无偿转让,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魏勋民

检察官助理:廖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金坤李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漳新巷五弄14号201室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巷**弄**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