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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2017年4月10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五百元。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安吉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3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0523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0523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浙0523民初265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标的共计人民币9万元)已经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5月15日将其名下的车牌为浙E35****奥迪轿车、浙ESV119马自达轿车质押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项120000元和42500元均用于归还其他债务,致使安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归还三名申请人借款共计4.2万元,剩余4.8万元已与各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17日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并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财产报告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结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妍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电话:138*******、1582570****)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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