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4********,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2017)陕1024民初1004号判决书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某某、阮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475000元,并按24%的年利率承担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400元,被告李某某、阮某某负担4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按期履行法院判决。2020年1月17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向李某某下达(2020)陕1024执恢1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某接到通知书后仍未履行法院判决,也未向山阳县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2020年1月17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李某某拘留15日。2018年以来,李某某有能力执行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留决定书等书证;2.杨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艳
检察官助理:毛翠玲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