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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桥**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同年9月27日、2019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与证人李某乙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3年1月,李某甲持有关公证文书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李某甲向证人李某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某丙就李某甲与李某乙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全权处理强制执行相关事宜…”。

2017年7月,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1民初14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甲偿还李某丙本金八十万及利息。2017年10月,李某丙提供李某甲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提出执行申请,财产信息包括上述债权公证文书。2017年11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执93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某甲的银行存款八十二万八千九百四十六元及相应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将前述两执行案件合并执行。

期间,李某甲明知法院判决及裁定情况,仍采取指使李某乙转款至李某丁名下银行账户等方式转移钱款,累计人民币26余万元,且收到钱款后未用于偿还李某丙,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8年10月,李某甲因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执行期满后,其仍不执行法院裁定,指使李某乙以现金方式向其本人转移钱款共计人民币9.2万元,致使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

2018年9月15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018年9月20日,李某甲在本市大兴区团桂路3号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乙、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青川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据材料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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