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4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甲损失共计1013627元,但被告李某某为原告曹某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应从中扣除,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自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4元,由被告靳某某、李某某负担。判决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1月3日曹某甲丈夫曹某乙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18日藁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8年1月24日向被告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李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拒绝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8年4月24日李某某被藁城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6月12日,对李某某拘留15日,2019年3月7日,藁城法院对李某某罚款60000元。
另查明,在2016年7月7日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为逃避赔偿责任,于2016年7月16日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号开始向张某某、贾某某等进行银行转账70余万元。现该案法院已经执行完毕,曹某乙对李某某表示谅解,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执行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并致使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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