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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地管理人员,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住福建省武平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生效的(2018)闽0105闽初14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自2018年8月6日起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发出查封(限期履行)公告、迁出公告、责令限期交出财产令、再次责令限期交出财产令,责令被告人李某某腾空并交付其被查封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广场东区**地块**#****单元房产,但被告人李某某未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交付以上房产,且未能完全履行所负还款义务。其行为造成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南侧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东区**地块**#****单元房产、宝马车一辆及72万现金主动交付给福州市**区人民法院用于执行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吴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省安丘市被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迁出公告、责令限期交出财产令、公示照片、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查封扣押清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孔辉

检察官助理:陈文楠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武平县**镇**路**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壹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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