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以来,新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伙同邹某某、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采用转移、变卖等手段,通过虚假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并与他人签订虚假的车辆买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方式转移财产,造成无力履行判决的假象,从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郑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同案犯杨某某、邹某某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东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二百四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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