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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水冶镇xxxxxx号,因阻碍执行职务,2014年4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8年11月2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做出(2017)豫052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安阳县阜城南街村庄根北0.1275亩耕地返还给杨某某,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2017年8月3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05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杨某某申请执行后,2017年10月18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履行 了判决义务。

另查明: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结案证明、调解书、到案证明及相关书证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根顺

〇一九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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